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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2025 年 12 月 22 日 · 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执行期为2026年至2027年。

2025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可按协议归集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电商零售、品牌运营类企业可据此合理安排广告投放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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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企连通企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整理,政策原文以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公开发布文本为准。如需针对企业情况的具体判断,可致电 400-000-6682 或查看产业扶持政策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