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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连通新闻动态
新增值税法落地首月: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热点问答发布
—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制发2026年第2号公告规范一般纳税人登记。各地税务部门围绕登记范围、免办情形、生效之日等发布热点问答,助力纳税人平稳衔接。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规同步落地
—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办理流程、生效之日等做出全新规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执行期为2026年至2027年。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新规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自2025年10月1日施行:平台企业以累计预扣法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并可为其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明确灵活从业者税费优惠适用,减轻办税负担。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首次报送正式启动
— 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平台企业须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报送基本信息,10月1日至31日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税务总局连发2025年第15号、16号公告 规范平台涉税信息报送
— 2025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和第16号公告(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与国务院令810号配套,构建平台涉税管理制度体系。
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 国务院令810号,2025年6月20日公布并施行。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未按规定报送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税务总局明确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自2025年1月27日施行:对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表决通过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第一大税种完成立法,为各类纳税人提供更稳定、更规范的税收法律依据。
延续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将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免税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对1210、9610、9710、9810项下出口、6个月内原状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 明确电商经营者纳税义务
—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施行:第10条要求电商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11条明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享受税收优惠,第14条要求依法出具发票或服务单据,为电商财税合规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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