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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2023 年 8 月 22 日 · 跨境电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将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免税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对1210、9610、9710、9810项下出口、6个月内原状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将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并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退运商品,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税及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政策的延续实施有利于降低跨境电商退货成本、稳定企业出口预期,推动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
本文由 企连通企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整理,政策原文以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公开发布文本为准。如需针对企业情况的具体判断,可致电 400-000-6682 或查看产业扶持政策专题。